2008年4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向小偷“要钱”要来个抢劫罪
陈玉华 曹健雄 陈子平

  来自贵州的邓召红、龙尚华、申尚超、秦大荣4人后悔得要命,他们怎么也没想到,把小偷绑起来向其“要钱”的行为竟然属于抢劫。近日,绍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邓召红等4人1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
  押着小偷去拿钱
  去年9月15日晚10时许,安徽人霍某与微微(化名)乘着夜深人静之时,偷偷潜入绍兴县钱清岭江村。他们撬开贵州人蔡某的租房后,到屋内寻找钱物。
  可霍某和微微哪里知道,他们已经被住在旁边的邓召红等蔡某的贵州老乡发现。结果,霍某和微微被堵在了蔡某的租房内。
  霍某和微微先遭到邓召红、蔡某等人的痛打,之后又被罚跪。此前,有几个贵州老乡的租房被盗过,邓召红等人就认定那也是霍某和微微干的。霍某和微微予以否认,但邓召红等人毫不理会,他们提出,不管以前是不是他俩干的,反正这次被当场抓住了,每人就得赔偿3000元。他们威胁霍某和微微,如果不把现钱拿来,不但不让走,而且还要打断他们的手脚。
  无奈之下,霍某多次打电话给家里人和其他老乡,要他们赶紧送钱过来。最后,霍某的弟弟答应送钱来,送钱的地点约在杨汛桥镇某红绿灯处。
  次日凌晨3时,申尚超等人押着微微前去拿钱。邓召红等人则留在租房内看管霍某。巧的是,霍某的弟弟半夜出门,行动可疑,被杨汛桥的夜巡队员盯上了。夜巡队员跟踪霍某的弟弟来到某红绿灯处,结果真相大白,申尚超等人随后落网。

  四贵州人以抢劫罪获刑
  邓召红一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。但是,在提起公诉时,涉嫌罪名已经改为抢劫罪,而之后法院也以抢劫罪对4人量刑。
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?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,就邓召红等人的行为看,已经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。但是,考虑到我国刑法罪刑相当的原则,且他们的侵犯对象是有过错在先的小偷,如果绑架罪一旦成立,至少要判10年徒刑,无疑太重,所以最后以抢劫罪起诉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邓召红、龙尚华、申尚超、秦大荣结伙他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拘禁及暴力威胁方法,劫取公民钱财,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,属共同犯罪,系犯罪未遂。

  小偷人身权利同样不容侵犯
  近几年来,因抓小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,甚至把小偷打死的事情时有发生。就绍兴县而言,抓小偷者最后以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乎每年都有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,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错误地以为:小偷人人可打、人人可惩。
  小偷确实可恶可恨,但从法律的层面讲,小偷也是人,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在其身上同样存在,不容侵犯。法律赋予公民有抓小偷的权利和义务,在抓小偷的过程中,允许有身体的接触,但当小偷束手就擒后,惟一正确的做法就是及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。如果普通群众抓住小偷后动用私刑,或“以毒攻毒”,将其作为侵害对象,那么就有可能会像本案中的邓召红等人一样,由受害者变成犯罪者,好事变成坏事。